桂林市职工大学教师师德违规行为处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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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、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。师德违规行为处理坚持“公平公正、教育与惩处结合”原则,区分行为性质、情节轻重及人员身份,综合运用师德处理、党纪处分、政务处分及组织处理等措施。
第二章 违规行为分类
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师德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: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。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。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的行为。
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。
(五)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。
(六)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有猥亵、性骚扰行为。
(七)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。
(八)在招生、考试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。
(九)参加由学生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学生资源谋取私利。
(十)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。
(十一)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第三章 处理类型与适用
第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,处理措施分为以下层级:
1.组织处理(情节较轻):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、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;取消24个月内评奖评优、职务晋升、职称评定、科研项目申报等资格。
2.政务处分(情节较重):警告(6个月)、记过(12个月)、降低岗位等级/撤职(24个月)、开除。撤销教师资格,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。
3.党纪处分(涉及中共党员):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同步给予党内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。
4.移送司法(涉嫌犯罪):对性侵、受贿等违法行为,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,依法追究刑责。
第四章 处理权限与程序
第五条 处理权限划分:
1.组织处理:由教务处提出意见,校长办公会或党支部决定。
2.政务处分:警告、记过由校长办公会决定;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3.党纪处分:由校纪委调查后报校党支部审批。
第六条 处理程序:
1.受理登记:实名举报需提供具体事实、证据或线索,匿名举报原则上不受理。
2.初步调查:教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查并提交报告。
3.听证与申辩: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,须告知教师听证权利。
4.处理决定:调查结果经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议后,形成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。
5.结果公开: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,涉刑案件需依法公开。
第五章 申诉与复核
第七条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决定后15日内向校申诉委员会申请复核;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,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校党支部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未尽事宜参照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执行。
桂林市职工大学
2025年5月20日